太原市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流转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共享招商投资信息,有效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合理流转协调,实现招商资源优化配置和招商利益共享,不断推动我市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流转协调”,是指在太原市各县(市、区)、开发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协调机制,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共享招商投资信息,将不适合在本区域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推荐至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努力把大项目好项目留在太原。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流转协调的项目应符合山西省投资促进局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标准和太原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已完成实质性引进(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项目发生跨区域迁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流转协调程序
第四条 共享招商投资信息
(一)共享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与项目方进行前期洽谈和对接,但因下列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纳入全市招商投资信息共享范围:(1)受本区域土地、资金等有关资源要素制约的;(2)项目方投资方向调整或投资意愿改变的;(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落地本区域的。
(二)共享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将不适合在本区域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填写《太原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备案表》(见附件5-1),及时报送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来投资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招商投资信息共享数据库,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招商投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研判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招商投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基础、资源条件和要素禀赋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流转协调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意见,最终确定项目流转协调区域。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承接
(一)引荐方和承接方的认定
确定项目流转协调区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招商投资信息分派给最终确定的项目流转协调区域。首个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该条招商投资信息的县(市、区)、开发区即认定为引荐方,最终确定的项目流转协调区域即认定为承接方。
(二)项目承接模式
1.引荐方仅提供信息,承接方单独承接项目。承接方应在引荐方的配合下积极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2.引荐方和承接方共同探索发展“总部+制造”“总装+配套”“研发+转化”等“飞地经济”模式。承接方会同引荐方共同做好项目前期考察、对接、洽谈、论证、引进等工作,并协调兑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承接方主要负责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引荐方和承接方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协调成功确认
项目完成实质性引进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流转协调成功确认书,作为引荐方和承接方共享利益的依据。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再次流转和终止
若初次推荐的承接方和项目方未达成共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推荐承接方,再次进行流转协调。因客观原因终止的项目,承接方说明原因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销号。
第四章 利益共享措施
第九条 对跨区域流转协调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招商引资考核、财政税收分成、经济指标统计等方面实行引荐方和承接方利益共享机制。
(一)针对引荐方仅提供信息,承接方单独承接项目的情况,项目成功流转协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方和承接方给予招商引资考核加分奖励。每成功流转协调1个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和承接方招商引资考核各加0.5分。
(二)针对引荐方和承接方共同探索发展“总部+制造”“总装+配套”“研发+转化”等“飞地经济”模式的情况,引荐方和承接方在招商引资考核、财政税收分成、经济指标统计等方面进行利益共享。
1.招商引资考核。项目成功流转协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方和承接方给予招商引资考核加分奖励。每成功流转协调1个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方和承接方招商引资考核各加0.5分。
2.财政税收分成和经济指标统计。项目成功流转协调后,引荐方和承接方可协商达成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经济指标共享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如实报送招商投资信息,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利益共享奖励外,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 5-1:太原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