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快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助力我市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国家区域中心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新引进(含前一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当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重点产业链项目、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农业重点项目和数字经济重点项目。
1.聚焦高端金属材料、先进碳基材料、先进生物材料及生物制药、矿山与工程特种机械、交通与航空特种装备、节能与环保特种设备、新一代半导体、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智能终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项目。
2.优化经济产业结构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创意文化、总部经济、现代商贸、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
3.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农村产业发展水平的现代种业、数字农业、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农业重点项目。
4.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为主要内容的数字经济重点项目。
二、重点项目界定标准
(一)重点产业链项目(责任单位:产业链牵头单位)
按照县(市、区)、开发区承载地划分,满足以下条件的,界定为重点产业链项目。
1.市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产业项目。
(2)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2.六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产业项目。
(2)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3.三县一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产业项目。
(2)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4.现有属于重点产业类别的存量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产业项目。
(二)服务业重点项目
1.科技服务重点项目,指新引进由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分院在太原建设或共建的重大基础性研发平台、机构等;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或科技成果,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开展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项目和围绕碳中和提供高耗能企业节能环保服务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信息服务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注册后2年内本地社保在册从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达100人、或新引进的中国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等行业领军企业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在太原注册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机构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通信、软件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数字内容、智能网联汽车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现代金融重点项目,指新引进营运资本或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3亿元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保险机构、3亿元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实际管理基金规模(不含政府财政资金、指令性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部分)在10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区域性金融总部基地、后台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现代物流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智能化管理、运输配送等功能的快递物流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具备冷链仓储运输配送等条件的连锁配送中心等;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依托武宿国际机场新开辟的定期国内外货运航线、客运航班;以及境内外航空公司在武宿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商务会展重点项目,指新引进在国内外排名前20位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知名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等;新引进由全球服务外包企业、中国境内企业等行业领军企业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不低于1亿元的服务外包项目;新引进在国内排名前20位且在至少3个城市组织举办20场及以上展会的会展机构,在本市注册落户并当年在太原举办展会不少于2万平方米或新引进全国性特大展会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来投资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创意文化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以传媒产业为主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以及单个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产品、文化信息传播、设计服务业、影视传媒等创意文化项目。(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7.总部经济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在太原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少于3个,世界或中国行业领军企业、中央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或功能性总部等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现代商贸重点项目,指新引进由世界或中国行业领军企业、中国互联网头部企业和国家级数字商务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或功能性总部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项目(含平台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互联网支付等业态在内);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且将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现代物流进行深度融合,在太原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或区域总部的新零售项目,或引进综合零售企业的高端购物中心、高端超市会员店等首店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旅游休闲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生态旅游类、温泉康养度假类、特色主题或特色文旅类等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以体育运动、休闲健身等为主题的体育综合体验区、城市体育生活馆及户外运动休闲娱乐基地等项目。(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康养老重点项目,指新引进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公司、养老和医疗机构等投资建设的集医疗、保健、医美、康养、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健康养老产业综合体及特色康养类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专科医院、高端体检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专业养老机构、康复中心及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等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农业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现代种业重点项目,指新引进种子行业AAA级信用企业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一流种业团队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项目。
2.数字农业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工厂化集约化种养,以及大数据智能设备产业应用的农业项目;新引进知名农业企业在太原设立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部、数字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项目。
3.休闲农业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包括农业活动体验、乡土人文开发、田园综合体度假为核心的休闲农业项目。
4.设施农业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包括设施种植、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等为核心的现代化大型温室类项目,或在温室控制软件或装备领域开展设计、研发和制造的公司总部、科研机构等项目。
(四)数字经济重点项目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自主产品的关键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以“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运用为核心,推动实体经济全要素数字化转型,实现数实融合的高技术含量的信创产业、通信设备和数字经济应用等类型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其他重点项目
其他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或未达到上述投资标准,但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起到关键作用,成长有潜力、发展有预期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配套企业投资的项目,掌握关键核心颠覆性技术应用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参照上述项目分类)
三、项目建设及政策服务
1.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违反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有关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执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2.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
3.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市域范围内重点产业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重点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用地。
4.涉及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可按照《太原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 政策制定及兑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政策审议程序。未达到上述投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市级“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商谈重点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应当加强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协议应约定未达到重点项目标准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条款。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充分尊重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发展意愿,规范招商引资秩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禁以政策奖补等方式恶意竞争市域内存量企业资源。对市域内非因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搬迁、改变注册地的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市,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作相应修订。
2024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