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审核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审核有关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优化项目论证流程,提高项目研判专业性和科学性,推动项目快速落地,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通过《太原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实行分级推进。市级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明确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实施;一般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市级重点项目审核机制执行。
第四条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审核工作应当严格标准、科学决策,按照“招商部门初审、牵头单位负责、专题会议联审、市政府最终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级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包括: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已明确作为意向承载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第六条 市外来投资局发挥太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审核相关工作、提出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建议、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牵头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核及签约全流程工作;市科技局和市工信局负责审查项目主要产品、技术路线、主导产业契合度等;市财政局负责评估项目资金支持政策兑现可行性,以及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工作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项目选址提出意见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查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及标准等;市能源局负责审查项目能耗,协调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对项目用电需求提出意见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协助查询投资方知识产权相关载体权属的情况等;承载地政府负责研判项目与本区域产业匹配度及承载条件等。
第三章 项目审核流程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平台公司对收集到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甄别,重点了解投资方工商资料、股东高管信息、项目目标定位、建设内容、投资额、预期收益和项目诉求等信息,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汇总。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后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一同参与审核。主要审核项目可实施性、投资主体投资能力、项目与太原市产业定位的匹配性、对区域经济社会效益的综合贡献度等内容。根据项目初审情况纳入项目库,重点项目进入市级重点项目审核流程,一般项目推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执行。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形成初审报告,提出拟牵头单位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示意见书面反馈牵头单位。
第十条 牵头单位按照市政府批示意见开展项目尽职调查相关工作,并于30个工作日内形成《关于提请召开XX项目论证会的函》(见附件1-1)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尽职调查报告和约束性指标一次性告知清单。
项目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核实、关键研判对象识别、资金来源核实、专利核实、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投资风险点分析、投资主体涉诉情况及项目收支平衡测算等。牵头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可由牵头单位自行确定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约束性指标一次性告知清单指投资主体提供的项目落地所需要的环保、能耗、土地、资金等各类要素和落地条件清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关于提请召开XX项目论证会的函》后,将项目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落地条件开展前期专题研究。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发出书面告知10个工作日内会同牵头单位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政府平台公司、龙头企业、意向承载地政府部门等召开项目论证会。会上各单位围绕所涉及项目诉求逐条发表意见,对于可以满足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于条件暂不具备的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和实施路径,经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项目初步论证建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初步论证建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项目论证建议转至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形成项目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
对于市政府研究通过的重点项目,由牵头单位与投资方共同启动投资合作协议洽谈工作;对于暂不成熟的项目,中止或暂缓洽谈。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与投资方共同梳理并形成合作协议。按照《太原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制定及兑现办法(试行)》等有关程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牵头单位按照要求修改规范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 1-1:关于提请召开XX项目论证会的函(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