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制定及兑现办法(试行)_政策文章信息网

太原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制定及兑现办法(试行)

太原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制定及兑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一事一议” 政策制定

和兑现工作,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大项目好项目投资落地,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是指投资方与太原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市级优惠政策,或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需市级层面支持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需严格把关,履行政策制定程序。未经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政府平台公司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市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方签订涉及市级优惠政策的合作协议。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制定和兑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标准、分类管理、科学决策、规范有序的原则,政策制定过程按照“牵头单位提报、充分研究论证、专题会议审定、签订招商协议”的程序,兑现过程按照“自主申报、县区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 的程序,确保政策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外来投资局发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制定及兑现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研究论证和“一事一议”政策拟定;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各区域内需市级层面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和“一事一议”政策拟定,负责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及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和审批服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一事一议” 政策研究制定进行把关,并配合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章 政策制定程序

对需要“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各县(市、区) 、开发区、政府平台公司需市级层面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分类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制定“一事一议”政策时,由牵头单位根据项目诉求起草合作协议,会同投资方提出政策需求清单,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会议预告,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承载地对项目政策需求专题研究,形成工作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牵头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召开政策审议会,充分研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论证情况汇总形成“一事一议”政策意见,书面反馈牵头单位。 政策审议会可与项目论证会合并举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

牵头单位就“一事一议”政策意见与投资方沟通一致后,修改合作协议,并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结合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作协议并经投资方确认,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含合作协议、“一事一议”政策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通过后,按照签约程序进行签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平台公司负责的,需市级层面政策支持的“一事一议”招商引资项目,各自对项目进行充分审核论证,形成关于对市级层面支持政策的请示(含合作协议草稿、项目论证情况、尽职调查报告、资金测算等)报市政府。市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示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政策审议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初审意见,并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按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对通过后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平台公司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完善合作协议,与投资方沟通一致后,按照签约程序进行签约。

第八条 所有合作协议必须明确双方权责、违约责任,提出未达到政策奖补条件时的救济条款。

第九条 项目签约后,由牵头单位或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平台公司于 7 个工作日内将合作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协议内容,告知各责任单位相关条款。


第四章 政策兑现程序

根据招商引资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做好各自区域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组织达成协议条款约定事项的项目申报政策奖补,并负责收集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和效能评估,充分征求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项目奖补申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审核要遵循以下要求:从项目是否达到奖补政策相应条款、投资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提交审批。各县(市、区)、开发区将项目奖补申请(含政策兑现审定认定结果、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意见)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办理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需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各县(市、区)、开发区对项目政策奖补的申请、审核、评价及结果等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的支付标准和范围执行,于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反馈实际发放资金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兑现情况跟踪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政策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执行市级“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同类型普惠性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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