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实施办法_政策文章信息网

太原市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实施办法

太原市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5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建立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和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三)编制区域发展规划;

(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第三条  市级层面研究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求意见程序

第四条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起草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按照以下范围征求意见:

(一)研究制定对不同企业、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政策,应当充分征求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二)研究制定特定行业、产业的专项政策,应当有针对性地征求企业家代表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研究制定“第二条(三)(四)(五)”方面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出台前依法需保密的,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征求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征求意见应提供涉企政策初稿(草案)和起草说明,说明包括起草背景、政策依据、适用对象、兑现程序、先进省市做法等内容。

第六条 起草部门要依托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科学合理选取与政策关联性强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应注意征求企业党组织书记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工商联负责组建和管理企业家代表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代表库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第八条 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起草阶段,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政策,可吸收企业家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参与起草。

第九条 起草部门一般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条 涉企政策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等载体,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报告,通过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进行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涉企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企业家进行解释说明,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专题报请市政府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邀请相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审议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涉企政策,可邀请企业家代表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和企业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

第三章  政策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及时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等载体予以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

单独行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制发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解读。

第十五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涉企政策的有效期,严禁随意废止,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部分临时性的涉企政策除外。

第十六条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应根据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出台后需立即执行的涉企政策除外。

第十七条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接受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研究推动解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可在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后,委托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开展评估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修订的必要性。对确需修订的涉企政策,应在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涉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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